首批中國馳名商標
首批“中國馳名商標網”于1991年9月20日產生。這次活動由法制日報社、中央電視臺、中國消費者報社聯合舉辦。這批“馳名商標”共10件,分別是:茅臺(酒)、鳳凰(自行車)、青島(啤酒)、琴島-利勃海爾(電冰箱)、中華(香煙)、北極星(鐘表)、永久(自行車)、霞飛(化妝品)、五糧液(酒)、瀘州(酒)。
國家工商總局認定的馳名商標
到2006年初,由國家工商總局認定的馳名商標共計678件。其中,第13類、18類、38類、45類商品或服務上,馳名商標數量為零;擁有馳名商標最多的類別是第25類,使用商品為服裝、鞋、帽。
這678件中還包括不少外資企業的商標,例如,2005年6月日產自動車株式會社的“Nissan”和“尼!眱杉虡司捅粐夜ど炭偩终J定為馳名商標。
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
從2001年7月到2005年10月,我國法院在審理案件中總計認定馳名商標72件,其中福建地區認定18件,山東地區認定9件,湖北地區認定7件,廣東和浙江地區各認定5件,北京、江蘇、河南地區各認定4件,遼寧、云南、安徽、海南、河北各2件,上海、重慶、黑龍江、甘肅、江西、天津各1件。
此外,2005年2月由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ZTE中興”,成為第38類中第一件馳名商標。
惟一一件被撤銷的馳名商標
2004年6月,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認定杭州民生藥業的“21金維他”為馳名商標。然而,18個月后的2005年12月1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國家工商總局商評委對杭州民生“21金維他”馳名商標的認定。這也使得“21金維他”成為目前為止我國惟一一件被撤銷的馳名商標。
我國商標法對馳名商標的規定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車文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