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德里商標的申請
馬德里商標的申請
通常所說的商標國際注冊,指的就是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
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是指根據 1891年4月14日于西班牙首都馬德里簽定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以下簡稱 “馬德里協定”)或根據1989 年6月27日在馬德里通過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及其共同實施細則建立的馬德里聯盟成員國間的商標注冊體系。
截止2003年12月31日,馬德里聯盟共有75個成員國(或稱締約方)。
一、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的特點
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的特點就是省力、省時、省錢,商標注冊提交一次申請,使用一種語言交一次費用,一年之內完成。
1、 省力:聯盟成員國的商標主管機關直接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國際局辦理商標國際注冊事宜,不需要委托國外的代理組織代為申請。
2、 省時:各成員國約定商標審查必須在一年 / 一年半內(協定國家一年內 / 議定書國家一年半內)完成;否則,則申請商標在該國自動獲得保護。
3、 省錢:繳納以瑞士法郎計算的統一的規費,不需要到成員國內每個指定保護的國家分別繳納費用。國際注冊費用低于分別到每個國家注冊的費用。
二、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申請人資格
中國申請人提交商標國際注冊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 在中國設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所;
2、 在中國設有住所或總部;
3、 具有中國國籍,包括臺灣同胞及中國在各地的僑民。
三、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條件
中國申請人提交商標國際注冊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 根據《馬德里協定》提交注冊申請(指定國家為協定國家):申請國際注冊的商標必須是經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
2、 根據《馬德里議定書》提交注冊申請(指定國家含純議定書國家):申請國際注冊的商標必須是經商標局受理注冊申請,或者核準注冊的商標。
3、 申請國際注冊的商標內容必須與申請人在國內注冊的商標內容完全一致,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應與國內注冊的商品相同或不超過原注冊的商品范圍。
四、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手續
申請手續由中國商標局向國際局統一辦理。商標國際注冊的申請手續,須經申請人向中國商標局提出,由中國商標局向設在瑞士日內瓦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統一辦理注冊。國際局不受理單個企業的自行申請。
五、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程序
商標國際注冊的日期,以國家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商標局在申請手續齊備的情況下,編寫申請號,將申請書件寄達國際局。如果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手續完備,大約需要3-4個月的時間,國際局可發商標注冊文件。
申請中指定的各保護國家根據各自的國家法律受理審查申請。若申請保護的商標(即延伸保護的商標)在提出申請之日起一年 / 一年半內(協定國家一年內 / 議定書國家一年半內)被指定保護的國家駁回,申請人可根據該駁回的國家法律,委托代理組織進行申訴。若在上述一年 / 一年半期限內申請未被駁回(即未收到由駁回通知),則商標視為自動獲得保護。
六、注冊有效期及續展:國際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為10年 , 可續展,每次續展保護期為 1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