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著名商標的程序及材料要求
認定著名商標的程序及材料要求
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應當經其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薦;
二、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自收到著名商標認定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申請認定條件的,應向申請人出具《同意推薦通知書》,同時填寫《推薦書》向省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推薦;不符合申請認定條件的,不予推薦,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推薦通知書》,退回申請材料,同時將不予推薦企業名單報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備案。
填表說明及材料要求
一、申請人應按照本表各頁說明的要求填寫表格,并提交相應證明材料;
二、申請人應采用A4規格的紙張制作證明材料,按照本表內容的先后順序制作目錄,將材料裝訂成冊,標明頁碼,并將相關頁碼填寫在本表相應欄目;
三、申請材料一式兩份,報省局一份,市局存檔一份。